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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 性侵害當事人具學生身分時,地方政府(以下指社政單 位或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)與教育單位之相關分 工原則
發布日期 2013/5/7
發布單位
點閱次數 1866
詳細內容

主旨:教育部轉知內政部102年3月21日召開各直轄市縣(市)政
府接獲身心障礙者與兒童及少年性侵害案件處理流程研商
會議決議一案,請配合辦理,請 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教育部102年4月18日臺教學(三)字第1020058205號書
函辦理。
二、教育部轉知內政部旨揭會議決議,並說明相關單位配合辦
理事項如下:
(一)性侵害當事人具學生身分時,地方政府(以下指社政單
位或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)與教育單位之相關分
工原則,由地方政府參考內政部100年12月12日以台內
防字第1000240683號函送之「校園、兒少及身心障礙安
置(教養)機構性侵害事件防治會議紀錄」,依當事人
情況及意願,適時提供相關當事人妥適之協助,並參考
運用內政部及教育部所定之相關流程辦理。學校如知悉
或接獲社政相關單位之通知或轉介時,亦應提供學生相
關之教育輔導措施。
(二)各地方政府處理通報事件時若與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
校於處理個案遇有爭議時,可電洽或函請各教育主管機
關(教育部、地方政府教育局)協助處理。
(三)各地方政府於處理兒少或性侵害個案,除直接聯繫所轄
教育單位外,若遇緊急案件需由教育主管機關協助時,
24小時皆可以電話聯繫教育部校安中心(電話:334378
55、33437856)協助聯繫處理(學校於夜間或假日處理
緊急個案時,請透過113聯絡值機社工督導)。
(四)各地方政府接獲疑似性侵害案件之相對人身分為老師或
教職員工時,由地方政府參採內政部99年5月13日召開
「研商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』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三次
會議」決議,為強化教育與社政單位聯繫協調,儘速聯
繫或以密件函知教育主管機關或加害人任職之學校依性
平案調查規定妥為處理,以維校內學生之安全。
(五)各地方政府將網絡協調爭議案件,列入該地方家庭暴力
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議或相關網絡會議研商並列管,若
涉及高中職以上學校相關事項,則邀請高中職以上學校
或該屬教育主管機關與會討論(各校應予配合)。
三、另教育部表示,近日因應學校於事件通報後與地方政府之
聯繫產生相關爭議,請學校通報後,遇緊急案件需聯絡社
政單位人員或員警處理時,應掌握時效,確認下列事項,
並積極提供學生必要之保護及協助:
(一)社工人員是否可以到學校?何時可以到學校?社工人員
無法到學校時,情況緊急時需學校如何協助?
(二)社工人員到學校後是否需提供場地晤談學生?
(三)緊急、遭家庭暴力或性侵害有危急學生之人身安全或生
命之虞時,先協助報警,並告知社政單位人員已報警處
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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